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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7 18:58:21 股吧网页版
洪汇新材: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7)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根据委员推荐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司还应当公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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