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经理,下同)的职权范围,规范总经理的行为,维护公司、
股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代理人,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职权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和投资计划的实施,负责整个公司资金、资产的运用,负责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最高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副经理,下同)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别负责市场营销、财务管理、证券事务、对外投资、生产技术、产品开发、人事管理等各自分管的工作。
第五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运作情况及时分析,提出改进和提高的意见,营造良好经营氛围,并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九)列席董事会议;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十一)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权力范围。
第七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总监一名。公
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于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以自己在
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根据其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解聘总经理必须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说明解聘理由。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
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
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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