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2、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3、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保证其运行有效;4、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生的漏洞;5、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规避有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负责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经营层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办理各类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认真、负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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