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包括公司A股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A股股份”)、H股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H股股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公
司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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