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同时,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审查批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尽量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
(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的原则;
(三)公司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议,签订关联交易书面合同/协议必须取得公司有权机构的批准与授权;
(四)必须履行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涉及较大额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专项意见和报告,并作为决策依据;
(六)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对应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该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符合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七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
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
(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
(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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