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无论何时,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一或以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总数不应少于三名。
第三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召
开、文件资料的保管,处理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股东的日常沟通,负责办理对外信息披露事宜等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即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董事會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4 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
或者董事长/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的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 14 日和 3 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董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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