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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0 18:21:41 股吧网页版
吉宏股份: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1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
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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