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
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
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则在作出委托理财
决议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
意的意见(如适用);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
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详细尽调等,形成尽调报告或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投资期限、投资范围、预期收益、受托方介绍、项目实际情况等。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投资管理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将在委托理财的审批范围内与受托方签订相关委托理财协议等文件;
(三)在理财业务存续期间,应随时关注投资标的、受托方以及相关市场产生的重大变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风险预警,做好投中和投后管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作为理财产品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发出预警,报送公司总经理和风控。在触发相关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