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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9:02:48 股吧网页版
华锋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结合原则;

(三)保障公司长远发展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与确认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担任岗位的职责范围、个人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于年终或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期间,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项目分红等方式设置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采取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不参与公司绩效与中长期激励。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标准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上述津贴以及因履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二)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基本薪酬依据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确定;绩效薪酬则根据所任岗位职责,结合其履职能力和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且绩效薪酬占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此类董事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在公司未担任除董事以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论是否兼任董事或其他职务)的基本薪酬依据与公司签订的聘任合同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能力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且绩效薪酬占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
于 50%。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根据公司内部工资发放制度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各考核周期内的绩效评价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于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需要以及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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