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本行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以本行《章程》为准。
第三条 本行年度薪酬总额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监管要求等多种因素。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本行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本行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本行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行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对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本行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并执行董事会和提名及薪酬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八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还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关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股权董事
对不在本行担任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和股权董事实行津贴制,包含基础津贴和考核奖励,一般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考核奖励根据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完成调研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发放,每次奖励设有上限,具体授权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考核确定。
(二)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原则上不高于薪酬总额的 35%。
(三)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作为本行职工,薪酬按照《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董事出席本行董事会、股东会或开展相关调研活动的差旅费以及按本行《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不
包含在上述薪酬范围内,由本行依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据实报销。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本行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考核应当综合本行经营业绩、合规管理等维度,综合确定。绩效薪酬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十二条 本行应当确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 3 年。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式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股权董事
实行津贴制的独立董事和股权董事,基础津贴按月发放,考核奖励则根据每次活动参与及完成情况予以支付。
(二)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本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本行将按照国家和本行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本行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本行应当根据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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