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ST 恒久 公告编号:2026-031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牌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5 年4 月 2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晚上 23 点 58 分收到年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 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公司股票自 2026 年 5 月 06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晚上23点58分收到年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 条第三项及第五项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二、公司股票停牌及后续终止上市决定安排
(一)停牌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3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9.3.12
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自2026年5月06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4 条规定,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9.3.13 条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的,自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交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交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交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交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1 条相关规定,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交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
(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6 条的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
让。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交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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