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审阅了《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有关内容,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充分讨论,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均在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内,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0 人,其中考核等级均在“B”以上,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100%,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共计 248 万份。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上述激励对象的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行权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48 万份,行权价格为 13.03 元/份。
二、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均在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内,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10 人,其中考核等级均在“B”以上,对应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8万股。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上述激励对象的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8 万股。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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