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薪酬管理的总体原则、决策机制、组成架构和考核调整等。具体适用人员范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除遵循本制度外,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
(二)公司其他人员的薪酬管理,依照公司内部专项制度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保薪酬管理合规有序。
(二)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支撑公司经营目标实现。
(三)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兼顾岗位价值、绩效表现及员工贡献,保障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力。
(四)激励约束原则。强化薪酬与绩效的联动,实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效果。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总额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薪酬支出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
(六)岗位匹配原则。以公司岗位体系为基础,薪酬标准与岗位层级、岗位序列、岗位职责及价值直接挂钩,实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分配
第四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补贴及福利等。
第五条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六条 公司工资总额确定以及工资分配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工资总额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条 除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公司内部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应在公司岗位体系内,依据岗位序列、岗位层级、岗位职责及岗位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薪酬标准,确保薪酬发放与岗位体系密切关联。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外部董事(未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三)公司内部董事(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的管理职务标准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对应层级、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期内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和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水平的 50%。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员工的组织绩效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各部门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兑现。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按照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以量化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明确各级别考核权重及上下限,确保考核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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