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6]第 30406 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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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 2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3
一、 本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以及履行的程序 ......3
二、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7
三、 结论意见 ......9
签署页: ...... 1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名词 释义
山东赫达/公司/本公司/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划,即山东赫达以 A 股股票为标的,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进行的激励
计划
本次注销 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本次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赫达委托,担任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山东赫达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了山东赫达发布的《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并通过查询山东赫达公告等途径对涉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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