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知识、审计经验,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重要的审计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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