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及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公司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选聘方式及评价要素等);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
(三)公司成立评审工作组,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评审工作组,评审委员按照评价要素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经全
体评审委员签字确认后上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履约损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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