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
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立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具体事务。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董事: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内部所任具体管理职务,严格依照公司既定的薪酬管理体系与业绩考核标准,领取相应薪资待遇,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个人所聘的岗位、价值、责任,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情况以及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业绩与可持续发展情况、行业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竞争态势,可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具体递延发放比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止付赔索
第十一条 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考核与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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