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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