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制度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进行考核。
第六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后实施,相关薪酬方案应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按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的设计及标准主要根据岗位价值、重要性、工作强度、承担责任等因素综合制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经营业绩为依据,结合个人工作表现、工作成绩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后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可以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薪酬上限以其所担任职务薪酬上限的较高者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后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发放。绩效薪酬扣除一定比例后按月预发,年底绩效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以年度为周期兑现差额,多退少补。扣除的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考核时,如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年度绩效奖励或专项奖励,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
薪酬中直接扣除。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主要依据为:
(一)同行业及地区薪酬增幅水平:参考同行业及同地区的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以通胀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变动等针对具体人员的调整。
第十五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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