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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21:52:06 股吧网页版
东方中科: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根据中国科学院院所企业、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仪)工资总额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及纳入合并报表的东方中科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津贴和补贴包括实行货币化改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福利性收入。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定工资总额单列项目,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和津补贴等。

第四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东方科仪为东方中科的薪酬监管部门,东方中科为所属控股企业的
薪酬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所属控股企业薪酬监管职责。

第六条 东方中科对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监管职责主要如下:

(一)审定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

(二)备案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三)动态监控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四)对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

(五)监督检查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收入分配政策的情况,提出惩处意见;

(六)其他应该由薪酬监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内部决策程序自下而上为企业的薪酬管理部门、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按照规定应由党组织进行前置审议、研究讨论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 控股企业的薪酬管理部门工资总额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

(二)拟订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三)组织落实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关于职工收入分配管理的有关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开展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内部清算评价。

第九条 控股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工资总额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并决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议并决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审议并决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和企业内部清算评价结果。

第十条 对不在合并报表范围内,但由多个国有资本出资参与设立且国有股东为第一大股东、董事会成员占多数席位、拥有主要负责人人选确定权的国有企业,由国有第一大股东对其工资总额参照控股企业实行监管。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分充分竞争类与非充分竞争类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其中,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执行充分竞争类企业管理要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执行非充分竞争类企业管理要求:工资总额与效益联动挂钩指标中利润类指标占比低于50%;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30%以上来源于其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关联单位、下级单位;近三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收入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比重平均超过10%以上。

东方中科及控股企业的竞争类型由东方中科初步审核后报东方科仪审核,后报国科控股认定,并报相关机构备案。各层级控股企业确因主营业务或核心业务范围与上级企业竞争类型不同的,国科控股按照“一企一议”原则认定其竞争类型。控股企业的竞争类型每三年认定一次,确定后原则上三年不变。

第十二条 东方中科及所属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各层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以东方科仪核定的符合规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数,并在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东方科仪备案后执行。

控股企业自主编制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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