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会计制度及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并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结构
第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需求,设置财务处。财务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公司会计政策及各项制度,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各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第五条 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选用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六条 财务报告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
第七条 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在中国大陆成立的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在海外地区成立的公司以当地币种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 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企业会计准则有特别规定的,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可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条 公司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保持一致。确有必要变更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指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会计估计变更:
对于已存在的会计估计,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时,应当进行变更:
(一)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
(二)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
第十四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指库存现金,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持有的期限短(一般为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十五条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一)发生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
发生的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按交易日的即期汇率(通常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下同)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的折算方法和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除:(1)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2)仅适用于存在采用套期会计方法核算的套期保值的情况)用于境外经营净投资有效套期的套期工具的汇兑差额(该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净投资被处置才被确认为当期损益)以及(3)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外币货币性项目,除摊余成本(含减值)之外的其他账面余额变动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之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或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
(三)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
境外经营的外币财务报表按以下方法折算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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