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等合法的受益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以及有偿服务(如运输、仓储服务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九条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等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进行计算,币种为人民币。
公司对外捐赠根据捐赠金额标准实施如下审议及批准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 200 万元以内的,由公司总裁负责审批。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内的,捐赠方案由
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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