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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41:59 股吧网页版
*ST中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委员会委员选举1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六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前述情形系因委员辞职所致,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审核董事、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五)审核总裁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六)董事候选人名单应在股东会召开12日前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准筛选任职资格及简历等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和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提名委员会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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