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实现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内部控制的监督、评审、责任、档案、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为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内部审计范围和对象,即被列入被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
撤换。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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