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等报表审计以及其他专项财务审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中承担的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三)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四)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五)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办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八)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中承担的职责:
(一)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近年来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二)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业务招聘文件;
(三)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3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公司根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下列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九条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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