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聘请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五)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重要性以及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等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或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须报董事会批准,均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内部董事
1、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岗位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的职务和岗位薪酬管理执行,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2、公司内部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津贴制,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外部聘任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外部聘任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奖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二)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支付以绩效评价为主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联,旨在奖励职业经理人
的中长期经营业绩与贡献,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或激励措施。相关激励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后发放。
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参加公司董事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和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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