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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5 22:07:02 股吧网页版
凯中精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6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等,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兼顾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合理平衡和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二)在公司当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时,公司必须每年进行现金分红,且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三)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进行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但不得单独派发股票股利;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与执行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前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并报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进行逐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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