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1、外部董事:指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实行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按季度发放。
2、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第六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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