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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00:48:27 股吧网页版
和胜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胜股份”、“公司”或“发行人”)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营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的设计和规定合理、有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明确的授权和审核程序,有关部门和人员能严格遵循并执行各项制度。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原则

1、内部会计控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及相关具体规范以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2、内部会计控制能够约束本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3、内部会计控制能够涵盖本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内部会计控制能够保证本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本公司建立内部会计控制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控制效果;

6、内部会计控制能够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本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00%。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研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投资管理、安全环保、资产及资金管理、财务报告、法务合规、信息系统、内部监督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生产业务、资金活动、关联交易等。

(四)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1、公司治理方面

公司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营层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为了保证“三会”的有效运作,公司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明确界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责,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调运转的运行机制。

股东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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