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关联
交易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制度。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因公司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等。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购买、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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