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常设机构
2.1 公司设证券投资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2.2 董事会秘书主管证券投资部,保管董事会印章。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2.3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个专业委员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各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其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会议及提案
3.1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2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且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3.3 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
(一)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投资部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逐一征求全体董事的意见;
(二)证券投资部应将征求全体董事的意见的结果整理形成初步书面材料,并将初步形成的会议提案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提案。
3.4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按照本规则 3.4 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
(二)证券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四)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3.6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四章 会议通知
4.1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投资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本规则第 4.2 条规定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送会议通知。
4.2 董事会召开定期和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专人送出;
(二)互联网;
(三)其他数据电文(包括邮件、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
4.3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4.4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4.5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