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 年 4 月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战略管理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效率和水平,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为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工作变动或辞职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消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的支持部门,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公司内部选调或外聘。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提案工作,协助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并配合提供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和审查,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向投资评审小组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与项目投资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每次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相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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