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7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签约各方达成的意向性、框架性协议,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最终合作方案以相关各方签署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2、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为框架性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需视协议双方后续合作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而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准确预测该协议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署概述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
碳纤维、包装等领域的合作关系达成共识,于 2026 年 4 月 12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
框架协议》,双方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同推动相关领域的长期业务合作。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16100044XH
4、法定代表人:王文林
5、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城南路 581 号
6、注册资本:170,632.5581 万元人民币
7、主营业务: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机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水轮机及辅机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电力测功电机销售,微特电机及组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选矿,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关联关系:公司与江特电机不存在关联关系
9、失信情况:经查询,江特电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履约能力分析:江特电机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背景与宗旨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就碳纤维、包装等领域的合作关系达成共识,双方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并一致同意就前述领域开展长期合作,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合作内容与范围
1、在同等条件下,且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甲方所需的编织袋、重型包装、纸质包装等包装产品及附属物流等服务优先由乙方提供;甲方所需的电机、机器人等产品所用的碳纤维及其衍生产品优先由乙方提供。
2、乙方通过自身营销渠道为甲方推广电机、电源等业务;同时,乙方所需的电机等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甲方提供。
(四)后续合作协议安排
双方根据本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所确立的宗旨,后续涉及具体合作内容和约定时,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具体合作协议。
(五)保密条款
双方均同意就另一方所披露的商业秘密(含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商业秘密)承担法定及约定的保密义务,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超出本协议范围留存、复制、披露或使用。保密义务自接收方收到相关商业秘密之日起,至该商业秘密丧失商业秘密属性之日止,具有独立性,不受协议期限届满、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六)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在双方同意下可作修订或续期;任何一方拟终止本协议,可提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终止前已开展的具体合作计划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七)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尽可能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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