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三年以上;
(三)掌握并熟悉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情况,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四)能忠诚的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五)经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