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
(十一)批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人员设置;
(十二)对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本议事规则中规定的股东会的其他职权;
(十九)对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如下标准的,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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