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同为数码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领导,公司财务部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和文件,与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咨询沟通,再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第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
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外,还应当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十条 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必须发表意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前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前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