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以下三类: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被持股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三)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 50%,且公司在该子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均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明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在实现控股子公司高效、有序的运作的同时, 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最大程度回馈股东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施管理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委托理财等事项;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
(四)公司合并或分立;
(五)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六)修改子公司章程;
(七)公司认定或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规模较小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设 1-2 名监事。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其公司章程要求,
按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会议的召集、组织、召开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会议议案应事先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如需公司审批的,按相关审批权限报批;
(二)会议议案审核、批准后, 控股子公司形成会议通知(包括议案),在会议
召开前 10 日内发相关参会人员;
(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应由到会董事、监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由
子公司妥善保管。会议决议应当在该会议结束次日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交易或事项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控股子公司应提交公司履行批准程序。重大交易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重大合同或协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对外担保、对外捐赠、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人力资源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无形资产管理等。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具体负责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评价、风险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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