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三)关联人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五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2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1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1、2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确保关联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关联人及其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进行更新。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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