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三)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四)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等进行调查;
(五)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一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对其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
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 在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