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含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经理)、 副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挂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与权限详见《工作细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确定:
(一)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年度贡献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领取董事津贴,其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并通过后执行,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参加公司董事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第十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公积金、社保待遇等。
第十一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保险和福利+中长期激励收入,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综合考虑所任职务的岗位重要性、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绩效薪酬: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公司实现效益情况以及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三)保险和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