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下一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需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须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见附件一)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则进行核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见附件二),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书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任的,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