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关联方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的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严格阻止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平并规范地决策和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在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出现经营性资金往来后,应及时结算,
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防范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也不得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将防范和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作为部门日常管理工作,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切实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应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
第十三条 公司因关联交易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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