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提升子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子公司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运作机制。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案在会议形成决议之前应先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及
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外派董事应根据公司审批意见在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七条 公司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对子公司实施控制。
第八条 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九条 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三章 财务、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并实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各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三条 子公司需每个月内报送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编制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于每年度结束后编制上一年度工作报告,配合本公司做好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和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子公司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不得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七条 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母公司及其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法律法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上报子公司董事会,经营计划经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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