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企业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先于指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
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向深交所提出书
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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