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且相关差错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且相关差错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且相关差错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四)其他足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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