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2、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并在担任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3、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和单一选聘方式。
公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所有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邀请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单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事项 的方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与选聘过程。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八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1、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2、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3、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4、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6、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3、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4、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核查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5、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6、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公司财务部择优选取。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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