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并总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各项目组负责人、各关联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项目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组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建立档案及定期检查。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十八)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岗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
(六)可能影响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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