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由公司董事组成,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作出决议,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作出决议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有关制度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为行使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属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和有关资料。资料齐备后,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形成会议决议,并将会议决议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在召开临时会议前一天以通讯、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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