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8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者“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行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要求,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2001〕196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目前本行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000732252238K 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行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76
万股,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农商银行或张家港行(股票简称)。
英文全称:JIANGSU ZHANGJIAG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本行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邮编:215600。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4434.4974 万元。
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七条 本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如本行需变更法定代表人,需经董事会决议,并向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本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依照《公司法》以及本章程所明确的本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依法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下开展各项农村商业银行业务。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依据我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本行对分支行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本规章制度等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业务经营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恪守信用,合法经营,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
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经济利益。
本行制定支农支小发展战略,明确“两会一层”职责分工,并将支农支小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承诺支持本行支农支小的战略定位。
第十七条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本外币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本外币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本外币银行卡业务;提供国内外信用证服务及本外币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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