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本行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平台,完善本行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本行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行治理水平,实现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
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本行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本行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本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本行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本行应公平对待本行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本行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主动沟通原则。本行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形成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提高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本行治理;
(五)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本行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包括本行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本行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企业文化建设;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各类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第九条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会;本行网站;邮寄资料;电话电邮咨询;财经媒体采访报道;分析师会议;业绩报告会;互动易平台;媒体交流会和问卷调查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主办,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讨、经营管理、预算编制等相关会议,了解本行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本行有关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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